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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apsc 模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03:44:06

經典案例巡禮之七:索尼移動公司針對西電捷通公司WAPI标準必要專利無效案

專利權人: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無效請求人:索尼移動通信産品(中國)有限公司

代理人:楊安進律師、徐永浩專利代理人,北京市維詩律師事務所,代理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被專利複審委員會評為2016年度複審無效重大案件之一。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一、案件背景

2015年6月,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電捷通公司”)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索尼移動通信産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移動公司”)侵害其ZL 02139508.X号發明專利。2015年7月,索尼移動公司針對該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該專利涉及我國無線局域網鑒别與保密基礎結構(WAPI)核心技術,屬于我國WAPI技術的标準必要專利,在中國、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國均獲得授權。

索尼apsc 模式(索尼為何沒能無效掉WAPI專利)1

▲專利技術方案示意圖

該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

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認證過程包括如下步驟:

步驟一,移動終端MT将移動終端MT的證書發往無線接入點AP提出接入認證請求;

步驟二,無線接入點AP将移動終端MT證書與無線接入點AP證書發往認證服務器AS提出證書認證請求;

步驟三,認證服務器AS對無線接入點AP以及移動終端MT的證書進行認證;

步驟四,認證服務器AS将對無線接入點AP的認證結果以及将對移動終端 MT的認證結果通過證書認證響應發給無線接入點AP,執行步驟五;若移動終端 MT認證未通過,無線接入點AP拒絕移動終端MT接入;

步驟五,無線接入點AP将無線接入點AP證書認證結果以及移動終端MT 證書認證結果通過接入認證響應返回給移動終端MT;

步驟六,移動終端MT對接收到的無線接入點AP證書認證結果進行判斷;若無線接入點AP認證通過,執行步驟七;否則,移動終端MT拒絕登錄至無線接入點AP;

步驟七,移動終端MT與無線接入點AP之間的接入認證過程完成,雙方開始進行通信。”

權利要求2~14均為其從屬權利要求。

二、無效請求人索尼移動公司提交的證據及主張的無效理由

1.無效請求人主張的無效理由包括:

(1)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2)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修改超出原申請的記載範圍;

(3)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不清楚;

(4)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2.無效請求人關于創造性的具體比對方式包括:

(1)以證據1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權利要求1的區别特征:

(a)認證過程是針對證書進行的,

(b)MT和AP的證書是由認證服務器AS進行認證的,并主張證據3、證據2分别公開了此兩項區别特征,因此無創造性。

(2)以證據2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權利要求1的區别特征:認證過程是針對證書進行的,主張證據3公開了此區别特征,因此無創造性。

(3)以證據11為最接近現有技術,與權利要求1的區别特征:MT和AP的證書是由認證服務器AS進行認證的,主張證據2公開了此區别特征,因此無創造性。

(4)以證據12為最接近現有技術,與權利要求1的區别特征:MT和AP的證書是由認證服務器AS進行認證的,主張證據2公開了此區别特征,因此無創造性。

三、專利權人西電捷通公司的主張

1.權利要求能夠說明書的支持。

專利權人認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書應當能夠從說明書中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該條款強調的是整體“技術方案”而不是個别的技術特征,判斷标準是“能夠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到”,請求人标準錯誤,不能以字面一緻為标準。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說明書中的技術描述和實施例,容易得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因此能夠得到支持,同理其他權利要求也能夠得到支持。

2.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修改沒有超出原記載範圍。

專利權利人認為是否超範圍的标準不僅包括“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或者附圖明确表達的内容”,還包括“從原申請公開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導出的内容”,僅以兩者内容描述不一緻即認為修改超範圍是不充分的。根據原說明書公開的内容能夠導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因此沒有超範圍,同理其他權利要求也沒有超範圍。

3.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清楚。

請求人僅僅提出權利要求1的“步驟四”和“步驟五”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的質疑,而沒有闡明權利要求1不清楚的具體無效理由。專利權人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含義明确,特征之間的關聯特征清楚,保護範圍清楚。

4.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專利權利人認為請求人所提供的證據發明目的與技術方案與本專利完全不同,各種組合方式也沒有公開本專利技術内容,具有創造性。

第二部分 專利複審委觀點及決定結果

【決定要旨】

在創造性的判斷中,對于涉案專利和現有技術的理解,都應當對技術方案進行整體考量。也就是說,在創造性判斷的具體步驟中,不應将整體的技術方案進行割裂,孤立地分析其所包含的技術特征,而忽略了技術方案的整體性,進而影響到對技術特征在整個技術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判斷。

當證據屬于從域外網站獲得的文章時,應當提交在域外網站下載該文章過程的公證書以對下載内容作證據保全,但載有其下載過程的公證書隻能證明公證日可以從互聯網下載到該文章,而不能證明該文章在公證日以前真實存在且任何人均能夠獲得。因此,還需要考慮下載網站是否為國外具有公信力的權威網站(例如政府類網站、知名非政府組織網站、大型科研院所網站、正規大專院校網站、知名商業網站等)、文章上傳及修改機制等因素,并結合網站上的相應刊載日期,才能認定是否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技術。

1.證據認定

合議組認為,請求人提交了證據11的公證書原件,履行了相關手續,證據網站是對互聯網網站頁面按時間進行存檔并供用戶回溯訪問的網站,該網站向全球用戶開放,允許用戶訪問該網站并下載資料,具有較高的公信度,其存檔内容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網頁的抓取存檔日期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構成了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合議組認為,請求人證據12中的網站不屬于具有公信力的權威網站,請求人亦沒有提交能夠證明證據12是刊登于公開出版物的有效證據,僅憑該頁面的标記和文章首頁中的信息,并不能證明該文檔的真實性。請求人提交的公證書僅能證明從公證日起可以從互聯網下載這篇文章,而該公證日晚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因此不能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2.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修改沒有超出原記載範圍

合議組認為,根據說明書記載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确定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具體限定的相關處理步驟與說明書的描述相一緻,申請過程中修改内容沒有超出原申請的記載範圍。

3.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的步驟特征能夠從說明書中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無效理由不成立。并進一步認為,說明書中的“随機數據串”、“附加标識”、“私匙的簽名”等特征是一種實現方式的實例,其以現有的技術手段為例進行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進行實施。所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可以根據說明書公開内容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

4.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清楚

合議組認為,根據權利要求1的上下文内容可以直接确定“步驟四”和“步驟五”中“認證結果”都是指認證服務器對證書進行認證後的認證結果,上述特征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清楚的,不會導緻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清楚,關于權利要求1不清楚的無效理由不成立。

5.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合議組在分别以證據1、證據2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分析時,均認定對比文件與權利要求1的區别特征為:

(a)對比文件未公開雙向認證是針對證書進行的;(b)對比文件未公開MT和AP的證書是由認證服務器AS進行認證。并認定上述(a)特征雖然被證據3公開,但(b)特征沒有被證據3公開。

合議組在以證據1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分析時,認定證據11與權利要求1的區别特征為:

對比文件未公開MT和AP的證書是由認證服務器AS進行認證。并認定該特征沒有被證據2公開。

合議組進一步認定證據2中的“認證服務器110”的作用并非對MT和AP的證書進行認證,與權利要求書中認證服務器AS作用不同,沒有公開此特征。

6.審查決定

2016年2月,專利複審委員會做出決定,維持02139508.X号發明專利權有效。

7.後續程序

上述審查決定作出後,索尼移動公司未提起行政訴訟,該決定生效。

第三部分 案件評析

評析人:

楊安進,北京市維詩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案西電捷通公司代理人

徐永浩,北京市維詩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本案西電捷通公司代理人

耿琛,北京市維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專利代理人

一、專利無效程序中域外互聯網證據的認定要點

本案中請求人提交的兩份域外互聯網證據,證據11得到合議組的采信,認定構成現有技術,而另一份證據12合議組認為不具備真實性不予采信。與本案案情一緻,現階段專利無效宣告實踐中,對域外網絡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不是審查的重點,由于域外網絡證據具有域外性、不穩定性和易篡改性的特性,所以審查重點在于域外網絡證據的真實性以及公開時間上。

評析人結合本案,認為在無效程序中提交域外互聯網證據應注意以下要點:

1.形式真實性問題。主要是指域外網絡證據的取得程序要符合《審查指南》相關的要求,《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節規定“域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該條規定了除專利文獻等其他域外證據要經過所在國公證、我國使館認證等程序以作為形式真實性的要件。

評析人認為,由于網絡具有的跨國性的特征,針對在我國境内可以獲取的上述在域外形成的證據,不必履行如此繁瑣的證明程序。事實上,如本案所示,索尼移動公司提交的證據11和證據12并未經過如上述規定的程序,複審委同樣認定了相關證據的形式真實性。此類證據如果可以在我國内地能夠正常登錄并獲取,當事人可以直接獲取并且辦理我國内地的證明手續即可,本案證據12即是如此。對于在我國内地不能正常登陸的網站,可以選擇在能夠正常登錄網站的地區如香港地區辦理證明手續,本案證據11即是如此。

2.内容真實性問題。由于域外網絡證據的内容是否容易被篡改,這一點主要涉及域外網絡證據形成、獲取、留存的主體是否具有較強的公信力,是否與請求人和專利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具有利益關系,對于域外知名網站,其與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具有利益關系從而協助其對證據内容進行篡改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内容真實性可以得到确認。如本案中,合議組對于證據11的來源網站認可了其公信力,對于證據12的來源網站并未認可其公信力。因此在此類證據時應當盡量提交從國際知名網站或其他具有較高公信力網站獲得的證據。

3.确定公開時間問題。關于互聯網證據公開時間的确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節規定“公衆能夠浏覽互聯網信息的最早時間為該互聯網信息的公開時間,一般以互聯網信息的發布時間為準”。根據本條規定,對于網站顯示有發布日期的互聯網證據,如顯示有發布日期的視頻、文章、圖片等,可以以其發布日期作為互聯網證據的公開時間。其他形式可以确認公衆能夠浏覽該互聯網信息的,也可以作為公開時間的證據。如本案中,證據11以網站對證據所在網頁抓取存檔的日期被認定為公開的時間。此外,服務器上記載的時間、網頁上記載的時間、日志文件中記載的時間包括網頁的上傳時間、網頁的發布時間、網頁内容修改的時間同樣可以作為公開的時間。而網頁的撰稿時間、網頁的上傳時間、嵌入Word、PDF文件時間不能作為公開時間。

二、權利要求書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關于權利要求書得到說明書支持,《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的解釋為“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範圍”。亦即,權利要求書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關鍵以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公開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出技術方案為準,不應以說明書的字面描述和權利要求的字面描述是否一緻為準。

《審查指南》中将“得到說明書支持”分為“得到”和“概括得出”兩種情形。評析人認為,通過說明書“概括得出”技術方案是指通過上位概念或并列方式概括或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審查指南》對此“概括得出”的規則較為詳細,現有研究也多關注此種情形。而如本案中權利要求删除說明書中存在的技術特征的情形,不涉及對于說明書技術方案的上位概括等情形,因此不适用“概括得出”的規定。對于能否“得到”技術方案,評析人認為是指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内容是否存在“技術上的一緻性”,即說明書描述與權利要求書中描述是否通過相同的技術特征解決了相同的技術問題,隻要兩者采用了相同的技術特征并且解決了相同的技術問題,兩者即具有“技術上的一緻性”即可以“得到”技術方案。理論上,說明書是對技術方案的充分公開,是專利權人為獲取專利權所付出的向社會公開自己技術方案的代價,而權利要求書必須和說明書具有“技術一緻性”,才能充分保護公衆的信賴利益。因此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需要根據是否具有“技術上的一緻性”進行判斷,并非請求人所主張的字面一緻性。

如何判斷是否具有“技術上的一緻性”?說明書由于充分公開的要求,通常會詳細描述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到的技術細節,這些細節在權利要求書中并非全部體現。因此,評析人認為,可以根據兩者是否具有解決相同技術問題的相同的必要技術特征來判斷是否具有“技術上的一緻性”。本案中字面不一緻的“随機數據串”等均非解決MT與AP相互通信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兩者必要技術特征相同,因此能夠得到支持。

三、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修改是否超範圍的判斷

關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的含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節規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内容和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内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确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精工愛普生墨盒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中認為,“原記載的範圍”是指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綜合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可以直接、明确推導出的内容。隻要所推導出的内容對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的,就可認定該内容屬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上述觀點區别在于《審查指南》強調了“直接、毫無疑義地”,比最高法院的“顯而易見的推導”要嚴格,但均強調“原記載的範圍”應以原申請文件為依據。

在本案中,合議組遵循了“直接、毫無疑義地确定的内容”原則,以說明書記載的整體内容理解技術方案,較為客觀全面評價了該專利實際公開的内容,修改沒有超範圍。

四、創造性判斷

1.創造性判斷的整體考量

本案的重大案例決定要旨點明了創造性判斷中關鍵點 “在創造性的判斷中,對于涉案專利和現有技術的理解,都應當對技術方案進行整體考量。也就是說,在創造性判斷的具體步驟中,不應将整體的技術方案進行割裂,孤立地分析其所包含的技術特征,而忽略了技術方案的整體性,進而影響到對技術特征在整個技術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判斷”。

本案中索尼移動公司對創造性的判斷較為典型地體現了割裂式比對方式。以證據1為例,證據1涉及無線通信網絡搭建與運營管理的技術,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減輕運營商大量建設無線接入點的成本負擔,又能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公開的技術方案是“包含公共接入點和個人接入點的通信系統及該通信系統的建設方法”,其技術效果是減少了運營商的投資成本、用戶可以在寬服務區内使用該通信系統。證據1并不涉及MT接入無線局域網安全問題,與本案專利相比,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及技術效果均不相同,證據1屬于一般性的現有技術(即A類文件)。而索尼移動公司從證據1的不同段落、跳躍式的引用了部分技術特征,這種比對方式不僅容易歪曲證據1公開的技術内容,而且還涉及“事後諸葛亮”式拼湊。

2.創造性判斷的技術啟示

對于對比文件是否存在技術啟示的認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3)節規定,“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iii)所述區别特征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别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确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公開,不僅要求該對比文件中包含有相應的技術特征,還要求該相應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該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本案中,對比文件雖然有“用戶終端”、“接入點”、“認證服務器”等技術特征,但這些技術特征在對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僅為傳統作用,并不涉及無線局域網網接入安全問題。例如證據2中的“認證服務器”是控制用戶接入有線局域網LAN上的權限,與本專利中認證服務器認證MT和AP證書的作用并不相同,因此并不存在技術啟示。

3.不同的時間節點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站在案件審理時的時間節點來看,無線局域網已經成為普遍使用的技術。然而,回到本案專利申請時間來看,2002年全球互聯網還處于發展階段,當時互聯網主要以有線方式通信,無線局域網還沒有普遍應用,而對于無線局域網安全的關注及研究少之又少。時間節點的差距,客觀上帶來了人們對相同技術完全不同的認知和評價,由其在互聯網通信領域,技術更新疊代迅速,進一步加劇了這種認知差距,判斷時間越是在後,将會無形中降低專利的創新貢獻。

現有的創造性判斷規則中,并沒有針對判斷時間節點的特别規定,雖然有“事後諸葛亮”的規則,但并不能解決時間節點導緻的對發明創造貢獻的降低作用,創造性判斷時應當以申請日的時間節點評價。

索尼apsc 模式(索尼為何沒能無效掉WAPI專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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