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是指故意破壞公共場所、旅遊景點及國家規定的相應地點的物品。
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财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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