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确約定的話,房産證上隻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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