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為制,令為诏。” 當時命、制、令、诏,從法律意義上說并無區别。律與令經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于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 “ 治獄” 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釋。這對正确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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