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屋面防水等級及使用年限,是根據建築物的類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選用的防水材料确定的,與采用建築結構的形式沒有直接關聯。
原2004版《屋面工程技術規範》中對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進行了規定,Ⅰ級為25年、Ⅱ級為15年、Ⅲ級為10年、Ⅳ級為5年。考慮近年來新型防水材料的門類齊全、品種繁多,防水技術也由過去單一做法向多道設防、複合防水等形式轉變。屋面采用多大的坡度主要是根據使用需要和當地氣象等因素決定的。就中國而言,坡度小于3%的屋面稱平屋面。
對于屋面的發生功能,不僅取決于防水材料本身的材性,還與不同防水材料組合後的整體防水效果有關。且目前尚缺乏對防水材料合理使用年限的相關實驗數據,故2012版《屋面工程技術規範》根據規範審查專家意見,取消了對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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