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
1、不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内容,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說明;
3、不按合同約定對保險标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書面建議;
4、保險事故發生後,不履行合同約定責任範圍内的保險賠付,不及時核損支付賠款。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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