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将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種目的,隻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标準: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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