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規定,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2、因此,房産證是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的決定性依據。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一般以不動産登記簿登記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面積與不動産登記簿登記記載不一緻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确實有錯誤,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準。
3、房屋的面積一般是按照房地産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來确定的,沒有房地産權證的,可以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如果因為房屋面積産生争議,征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進行協商,達成一緻就按照協商結果認定,協商不成可以向依照《房産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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