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下列條款:買賣雙方真實的名稱、地址以及其它必要的信息;标的物的生産廠家、産地、數量、價格、名稱、規格、型号;産品的質量要求;購買物品後包裝方式;交貨時間、地點以及明确的方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标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标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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