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産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确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
(三)調解的結束。
【法律依據】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産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确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