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所生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考慮。
1、子女不滿兩周歲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未成年子女滿十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争執時,一般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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