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應當作為首要的标準,隻有在當事人的意思無法确定,才能以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的标準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内容具體明确;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其中,商業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