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工人。
雇傭童工是不合法的。如果确實有這種情況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律程序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童工罰款标準的規定》第二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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