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不繳納罰款的,将被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并且在以後會無法取得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不在30天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去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将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