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專利著錄項目進行變更的,是需要交納變更費用的,如果不交納視為未提出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9條規定: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内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