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财産,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現實生活當中常常出現無處分權人利用合同擅自處分他人财産的行為,如何對待這些合同的效力,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統一的合同法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于他人的财産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财産擁有所有權,但由于在該财産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例如,A将某物租賃給B使用,B卻将該物非法轉讓給C,則B與C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于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财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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