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納稅人取得營業收入的,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内,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決算應當在取得收入的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結清。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和意外所得,應當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月或者每次代扣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内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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