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缺陷是:
1、由于的内容違法,将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
2、協議離婚的适用範圍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3、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4、離婚協議中在處理實際細節問題時缺乏操作性。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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