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買房不動産權證的取得時間,首先要看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不動産權證的辦理首先以合同約定為準。因此,需要查看合同内對此是如何約定的,如果超出合同規定的辦理時間,開發商應該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按照《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預售合同買房者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辦理不動産權證,現房買房者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内辦理不動産權證。即購房者拿到不動産權證的時間是受法律約束的。因此即使在購房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不動産權證的時間,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也是可以在房屋交鑰匙後90日内拿到不動産權證的。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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