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被隔離了工資應當采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按正常勞動計發。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内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用人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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