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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衛組織到底是什麼來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4 20:07:39

随着新冠病毒在全球其他國家的爆發,COVID-19疫情是否達到“大流行”(pandemic)級别成為了媒體的關注焦點。從2月24日新聞發布會開始,世衛組織連續表态新冠肺炎“尚未”構成大流行。但部分國家和媒體的态度已經傾向認定當時的新冠肺炎情形已經構成或接近“大流行”。 2月27日,澳大利亞 宣布COIVD-19“将要成為大流行”,并以此為依據延長對來自中國的旅行限制。CNN在世衛組織正式宣布之前,已經明确指出将開始用“大流行”來描述新冠疫情。 終于,在2020年3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的新聞發布會上,總幹事譚塞德宣布“COVID-19可以被定性為大流行”。

據說“大流行”源于希臘語,字面意思是所有人。顧名思義,部分媒體用它來描述人際傳播的範圍廣大的流行病。簡單來說,“大流行”意味着突發傳染病已經來到了嚴重的階段,嘗試在源頭的遏制措施(containment)已經不能有效延阻疫情的傳播。相應地,各國應該将重心放在減災措施(mitigation)上,比如擴大社交距離、增強醫院救治能力等。其實,世界衛生組織的基本法律文件中并沒有出現“大流行”這個詞彙。世衛組織總幹事也明确承認這是世衛首次确認由冠狀病毒引起的“大流行”。那麼世衛評估、界定和宣布“大流行”的依據是什麼?

世衛總幹事在發布會中指出“以大流行來描述當前局面并不會改變世衛組織對病毒威脅的評估,不會改變世衛組織正在實施的行動,不會改變各國所應當采取的行動。”如果“大流行”的判斷不是基于對疫情威脅的評估,那是基于什麼?

世衛組織到底是什麼來曆(世衛組織的大流行)1

@世界衛生組織 3月12日消息,在3月11日的媒體通報會上,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博士宣布世衛組織評估認為2019冠狀病毒病已具有大流行的特征。他指出這是首次由冠狀病毒引發的大流行,也是首個可以得到控制的大流行。

譚塞德聲稱:“與此同時,我們此前從未見過可控的大流行。”他究竟是認為此次大流行是世衛曆史上首次可控的,還是暗示全球大流行與此前一樣都不可控?我們面對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應該怎麼辦?

總幹事的發言引申出來的以上三個問題:“大流行”的性質是什麼,為什麼說新冠疫情現在構成“大流行”,以及宣布“大流行”之後我們應該怎麼辦,其實裡面大有文章。它關乎“大流行”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在世衛組織内的發展演變,其在應對新冠肺炎的國際法框架的中的地位,以及世衛組織協調全球衛生治理的方式。因此頗值得我們花一點時間探讨。

世衛組織宣布“大流行”的依據是什麼?

與“大流行”相關的兩個國際條約是《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以及《國際衛生條例》。它們是世界衛生組織的基本法律文件,而且對成員國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包括我國在内,許多國家都是其成員國。其實在這兩個文件沒有對“大流行”進行明文規定。《國際衛生條例》明确規定隻有一個類别,即“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我們已經熟知, 世衛組織總幹事在2020年1月30日突發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估之後, 宣布了新冠疫情達到了上述标準。

在國際條約之外,世衛組織發布的指導性文件明确提到了“大流行”這個概念。這些文件是世衛組織的行政性指導文件,對各成員國沒有國際法的約束力,但對世衛組織内部的風險評估、信息發布有重要影響。世衛組織自1999年開始發布《大流行準備指南》,對流感流行的風險進行警告分級,一共分為六個級别。并且在2005年和2009年兩次修訂分級體系。2009年,世衛組織宣布H1N1甲型流感構成達到大流行級别,所依據的就是2009年指南中的分級。不過,這個六級體系已經失效。目前使用的流感流行風險分級體系在2013年進行過更新,世衛組織不再采用2009年H1N1甲型流感病毒使用過的中的六級警告制度,而是轉為四級分級方法。不論是早期的六級劃分還是目前的四級劃分,指南在評估風險時都 保留了“大流行”階段。世衛組織目前使用的是2017年發布的《流感大流行風險管理:指導和協調國家及國際流感大流行準備和應對的世界衛生組織指南》(下稱《指南》)中,世衛組織仍然對大流行流感進行評估,其中第三階段即為“大流行”(Pandemic)。

仔細的讀者可以發現,上面的文件僅僅适用于流感病毒引起的疫情。從《指南》的标題就可以看出,這隻直接适用于流感大流行。嚴格來說,它們并不适用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根據《科學》雜志的簡單區分,流感可能是上呼吸道感染,新冠病毒可能造成上呼吸道感染,也可能造成下呼吸道感染。)基于這一點,路透社在2月24日的報道甚至犯了一個錯誤,稱世衛組織發言人宣布世衛組織不再使用“全球流行”定義疫情。報道引用世衛組織發言人的話,稱“官方并沒有使用這一(全球流行)範疇”, 而且“世衛組織放棄了過去的全球流行病六級警告體系,盡管這對于經曆過2009年H1N1甲型流感病毒的有些人來說可能很熟悉。” 在現在來看,上述報道當時對相關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但這也從側面說明了在此前世衛組織的文件中沒有對新冠疫情進行大流行評估和界定的簡單文件基礎。因此,世衛組織此前宣布的大流行都僅針對于流感疫情。這也是世衛總幹事宣稱這是世衛組織第一次由冠狀病毒引起的大流行的原因所在。

盡管如此,新冠病毒肺炎在流行病特征上與流感具有某些相似性,比如都是病毒引起,無症狀感染者也有傳染性,所以容易爆發性傳播,因此常規的隔離方法在阻止病毒傳播上效果不明顯。所以《指南》中的分級方法也應當可以為其他突發傳染病的風險評估分級提供參考。

世衛宣布“大流行”的法律基礎還是來自國際公約的規定,是基于《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以及《國際衛生條例》對世衛組織的賦權。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成員國授權世衛組織向受影響的締約國提供信息和支持,開展公共衛生監測、風險評估、締約國援助,并協調重大國際公共衛生風險和事件的國際應對。其中的信息支持的工作就包括評估流行病的全球流行風險。因此,雖然條約中沒有直接使用“大流行”這個詞彙,但授權規定概括地為世衛組織界定評估大流行提供了法律基礎。沒有其他世衛組織文件的明确規定,總幹事也可以宣布新冠疫情達到全球“大流行”級别。

為什麼說新冠疫情達到了“大流行”級别?如何判斷?

由于目前世衛組織沒有發布關于新冠疫情“大流行”分級和界定的文件。但對疫情風險的評估可以從相關文件中進行參考。 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評估,,目前可以參考的主要是世衛對流感大流行進行風險管理的指南。

在2017年的《流感大流行風險管理指南》中,世衛組織将流感大流行劃分為四個全球階段:(1)大流行間期、(2)警戒期、(3)大流行期和(4)過渡期。大流行間期是指兩次流感大流行之間的時期,大緻對應全球和各國的的準備階段。警戒期是由人體分離到新流感病毒亞型導緻流感的時期。在這個階段地方、國家和全球各級都提高警戒并進行仔細的風險評估是這一時期的特征。如果風險評估表明新病毒不會發展為大流行毒株,則相關防範活動可能會降低至大流行間期的等級。其介于全球和各國的準備和應對轉換階段。大流行期是指全球監測基礎上發現的新型流感病毒亞型傳播引起人類流感的全球流行時期。全球風險評估主要以病毒學、流行病學和臨床數據為基礎, 根據全球風險評估的結果,流感大流行間期、警戒期和大流行期之間的演變可能會迅速發生,也可能逐漸過渡。 國家和全球都需要進入流感大流行的應對階段。過渡期:當評估發現全球風險降低時,全球行動應對的等級可能會降低, 各國根據本國風險評估,應減少響應活動并轉而實施複原措施。其對應全球和各國的恢複階段。

如果說2017年《指南》的定義稍有過于概括之嫌,其實2009年版本的《指南》提供了對“大流行”級别更加細緻的描述。 2009年的指南把流感全球流行分為六個等級,其中第五和第六等級對應流感大流行階段。第五階段是“在一個世衛組織區域的至少兩個國家中出現人傳人的病毒傳染。雖然大多數國家在此階段不會受到影響,宣布第五階段警告是一個大流行即将爆發的強烈信号,用于完成組織、溝通以及實施減災措施的時間很短。”第六階段是大流行階段,是“在第五階段的定義标準基礎上,出現了在另一個世衛組織區域至少一個國家出現社會爆發傳播。”但應該注意的是, 09年的定義的明确性招緻了各國對世衛組織在宣布H1N1甲型流感大流行時的批評。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2013年和2017年版本的定義中,“大流行”的定義就變得模糊一些了。

世衛組織到底是什麼來曆(世衛組織的大流行)2

流感大流行階段劃分。圖片來源: 《流感大流行風險管理:指導和協調國家及國際流感大流行準備和應對的世界衛生組織指南》

在具體操作上,世衛組織根據《指南》大流行的階段劃分的本質是全球風險評估。世衛組織評估的是全球層面的風險,依據的是病毒學、流行病學和臨床數據。 應當注意,《指南》沒有直接給出全球層面的風險評估标準。但《手冊》在針對各國的全國流感流行風險評估中給出了較為詳細的參考标準。因此可以認為全國流感流行風險的标準也适用于全球大流行的判斷。

判斷“大流行”時, 對流感的嚴重性評估是全球大流行評估的關鍵部分。對嚴重性的評估需要三個方面的指标,分别是(1)病毒的傳播能力,(2)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3)對衛生服務部分和其他基本重要服務的影響。此外,風險評估的框架要求考慮危害程度、暴露程度、環境和風險特征。根據《指南》的表述,危害評估包括識别相關流感病毒;了解每一種流感病毒關鍵的病毒學和臨床資料;并根據大流行的潛力和可能導緻的後果對它們進行排序。 暴露程度評估用于确定已有或可能暴露于相關流感病毒的人群,并從免疫和疾病嚴重程度兩方面來描述這些人群的易感性。這一評估過程包含流行病學和易感因素,如旅行史、潛伏期和傳播潛力的估計。 在這兩項評估之後,再加上背景評估作為補充。背景評估是對事件發生的環境和影響風險的因素進行分析,包括:社會、科技、經濟、倫理、政策和政治因素等。

在世衛組織宣布2009年H1N1甲型流感大流行的時候,成員國就批評世衛組織當時的判斷标準僅考慮病毒的傳播能力而不考慮疾病的嚴重程度。批評者指出,H1N1甲型流感的緻死率并不高,疾病的嚴重程度并不強。所以僅僅依據流感的傳播範圍就宣布大流行,實際上造成了公衆不必要的恐慌。可以看到,當年的批評至今仍有影響。世衛組織不僅在17年的《指南》中明确考慮了疾病的嚴重程度因素, 在3月11日的發布會上,總幹事的發言也再次回應了這一點:“世衛組織對疫情進行着持續評估,疫情的傳播狀況、嚴重程度以及對此的莫不作為已經達到了警報水平,我們對此深切關注。”

回頭再看,總幹事“以大流行來描述當前局面并不會改變世衛組織對病毒威脅的評估”這種說法就相對容易理解一些。因為“大流行”是一個描述性的概念,而不是規範性的概念。“大流行”的判斷是基于世衛組織對病毒威脅和疫情風險的評估。是後者決定前者,而不是前者改變後者。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大流行”的描述本身不會對評估産生影響。但從宣布疫情不構成大流行到宣布構成大流行,其背後是有風險評估支撐的。應該是世衛組織認為,通過對疫情的傳播能力與嚴重程度等因素進行風險評估,疫情風險發生了變化,達到了大流行級别。

宣布全球“大流行” 有什麼政策影響?我們應該怎麼辦?

全球“大流行”不是一個直接的法律概念,将新冠疫情界定為“大流行“,其本身并不産生國際法上的其他後果。這與《國際衛生條例》第十二條下的“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存在本質差别。“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國際條約直接規定的法律概念,判斷标準和法律後果都有明确的國際法基礎,因此宣布新冠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後,各成員國就因為該界定而産生了特定的義務。比如向世衛組織通報疫情相關信息,以及在采取超過世衛組織臨時建議的措施之後,在特定時間之内需要向世衛組織通報情況并說明理由,等等。“大流行”則與此不同。它不是《國際衛生條例》中規定的概念,宣布“大流行”之後各成員國并不因此産生新的義務。各國并不會因此必須采取什麼行動,或者避免哪些行為。

但這中間還有一段故事。從曆史上來看,世衛組織曾經嘗試通過内部的行政實踐提升“大流行”的實際影響。世衛組織09年的《大流行準備指南》在表述和程序規定上,就盡量将“大流行”與“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放在并列位置。09年《指南》在層級設置上,将“大流行”定義為比“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嚴重程度更高的階段。這樣,09年《指南》版本的“大流行”在事實上就是一個世衛組織内部最高的風險等級。同時,世衛組織的突發委員會不僅要判斷特定疫情是否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也要判斷是否構成“大流行”;世衛總幹事也應當對疫情是否達到這兩個狀态進行宣布。如此一來,在程序上 “大流行”的宣布也與“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高度相似。這種做法強化了“大流行”的信号傳播作用。通過在程序上高度拟似“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大流行”概念的影響力可能因此豬呢個搶,而又憑借風險級别上的區分,世衛組織在疫情風險的判斷上就有了兩種政策工具。 如果關注當時的世衛組織主要領導人,這種努力就不難理解。2006年至2012年間,世衛組織的總幹事是來自中國香港的陳馮富珍女士。她曾經在1994年至2003年期間擔任香港衛生署署長,任内經曆了1997年H5N1型禽流感以及2003年的非典。在2003-2005年,她曾經曆任世衛組織負責流感大流行的總幹事代表和負責傳染病事務的世衛組織的助理總幹事,負責了05年《大流行預備指南》的修訂。世衛組織09年《指南》的修訂以及對H1N1甲型流感的大流行宣布就在她的總幹事任期之内。從她個人履曆中應對爆發疫情的曆史以及對大流行相關業務的專業程度來看,09年《指南》所體現的希望在全球突發流行病治理領域有所作為的決心應該說是其來有自。因為在世衛組織通過衛生大會締約達成新的國際條約成本高昂,在簽署新條約和修訂既有條約都沒有短期現實可能的情況下,《指南》這一内部文件的規定并不意味着“大流行”與“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但09年《指南》對“大流行”概念的提升已經是當時法律框架下可以允許的最大努力。

不過, 這一改革方向随着H1N1流感的爆發而戛然而止。由于世衛組織在2009年适用該《指南》宣布H1N1 甲型流感“大流行”,這一做法招緻了部分國家的批評。世衛組織審查委員會因此建議世衛組織修改其風險評估指南。所以世衛組織自己在13年的臨時《指南》中就已經放棄了對 “大流行”上述性質的強調。在目前有效的17年版本《指南》已經取消了緊急委員會對大流行進行界定的表述。不過在在相關圖片的說明中還是含糊地保留了世衛總幹事應當宣布流感大流行這一說法。 而由于“大流行”與“全球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實層級關系的取消,這也進一步影響了世衛組織關于“全球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實踐。但關于這一部分的分析隻能留待以後有機會再說。

根據17年《指南》,“大流行”的界定具有信息參考作用。即使作為信息發布,這一判斷對各成員國也沒有約束力。《指南》表示全球大流行階段的判斷與成員國所采取的應對措施是脫鈎的。各成員國應該盡量依賴本國的風險評估,結合本國的特殊情況與需要,自行制定措施全球流行階段的劃分信息。世衛組織将大流行階段的信息用于通報全球局勢。它們将被納入對《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的“國家歸口單位”的相關通報中,通過疾病暴發新聞,或各類公衆與媒體的互動(包括社會媒體渠道)公布。

從這一角度來看,總幹事似乎無奈的表述“以大流行來描述當前局面并……不會改變世衛組織正在實施的行動,不會改變各國所應當采取的行動。”也就清楚明白了。因為“大流行”是一個描述性的概念,而不是規範性的概念。根據當前國際法的設計,世界衛生組織在全球突發疫情應對體系之中的地位仍然有限。《國際衛生條例》的機制設計仍然是以國家主權為基礎,以各國在主權範圍内各自建設應對能力為原則。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來臨,國際衛生法并不提供多少強制性的規則來對各成員國的應對措施進行限制。《國際衛生條例》探索了一些準約束力的方法。盡管“臨時建議”沒有國際法約束力,但其上位概念“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确是有了半顆牙的老虎,具有國際法效力。09年時期的“大流行”概念,體現的是法律化的思路。将“大流行”拟似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概念。期冀通過這個方向獲得更強,更直接的規範效力。17年的《手冊》體現的則是另一個思路,是強調世界衛生組織需要發掘和動員軟性治理措施。比如技術标準建議、信号釋放等等,通過影響各國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的因素來推進全球衛生治理。 “大流行”概念的轉變曆程體現的就是從強化規範到信号治理的兩種思路轉變。宣布“大流行” 不會對各成員國産生國際法下的影響,在當前甚至不會對世衛組織的措施産生約束力。但作為通過釋放信号的治理方式,世衛總幹事在宣布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時的主要聽衆就不再是各國的政策制定者,而是各國國内的公民、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外國人。“大流行”的警示作用,不僅僅、甚至不主要在于說服各國應對疫情的政策制定者來接受世衛組織關于全球局勢的判斷,以及這個判斷背後所代表的各國所應該采取的應對和動員措施,它寄希望于通過向各國人民發布清晰、專業的信息,說服他們全球疫情已經來到了最緊急的時刻。大家應該調低僥幸心理,通過社會團結和政治渠道,呼籲政策制定者采取及時和适當的措施。信号治理的關鍵之一,是在于避免恐慌,保持希望,樹立信心。

問題是,世界衛生組織傳遞這樣的信号?回到最初的問題,譚塞德說 “我們此前從未見過可控的大流行。”他究竟是悲觀地宣布新冠疫情已經進入不可延阻的階段,還是呼籲全球公民堅持振奮,共同努力在人類曆史上第一次控制住“大流行”?世衛組織向世界傳遞了怎樣的信号?答案很簡單,因為總幹事接下來說得清楚明白:

“我們大聲疾呼、明确指出、再三強調:所有國家還可以改變這場大流行的走向。”因為“中國……的傳染情況已經在下降”。

面對“大流行”,世界不需要慌亂。因為中國已經向世界展示了我們所需要的決心、方法,帶來了創造曆史的希望。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宣布新冠肺炎“大流行” 是曆史性時刻,這個時刻在當前的衛生危機中賦予了中國以全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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