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确買房的團購費是什麼費用。實踐中,根據開發商與團購公司的協議會被認定為預付款或者服務費。認定為服務費,如果最終沒能購買到房屋,這筆費用将很難退還。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受托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受托房地産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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