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糾紛可以搜集以下證據: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
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
3、各種會議紀要。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氣象報告。
8、工程中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9、工地的交接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争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确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确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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