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就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方因為違背誠實原則,而導緻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到損失,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包括:固有的利益,在締約之際沒有盡到保護義務而導緻對方人身權、财産權遭到損害;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有直接的損失以及間接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名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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