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将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将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将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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