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别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老師對學生身體使用的懲罰,可表現為各式毆打,罰站罰跪等。
體罰學生基本概念:
1、 體罰學生必須是懲罰學生,不為懲罰而實施的,不是體罰學生,如體育課時跑步熱身、定期段考等;
2、 體罰學生必須訴諸身體,不訴諸身體的懲罰,不是體罰,如語言羞辱、罰款等;
3、體罰學生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不造這兩種痛苦的懲罰,不是體罰學生,較近於犯錯的宣告,如私下罰站兩分鐘;
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學生,如強迫學生當衆罰站兩分鐘等;
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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