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還涉及到房産分割的問題,法院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的,産權登記一方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不過,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産中給予對方适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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