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不是一定要去派出所辦理,也可以在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具體詢問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人員。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會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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