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檢察院一般提審幾次是沒有規定的,但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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