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托他人辦理。由于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辦理公證時,雙方要對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等達成一緻意見,并簽署《子女撫養協議》,待公證員審查,沒有瑕疵之後,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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