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第二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有固定的生産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具體流程如下:
一、到工商局領取分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企業名稱核準,需帶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工商局核發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第二、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處,去刻公章、财務章。
第三、審批程序:
第一領取申請表
第二繳費
第三數據錄入及傳輸
第四省中心核準賦碼
第五數據處理
第六制證、制卡
第七發證、發卡
第四、審批時限:承諾單開出起三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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