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無法提供用人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證據的,且該證據由用人單位管理掌握的,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請求勞動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将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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