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2、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僞造,内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确切含義,即《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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