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需要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判定為是需要繳納的,當然也有具體繳納的标準,繳納的标準是房屋出售總價的1%。也可以是房屋現在出售的總價減去初購房屋時的總價的差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
2、營業稅。營業稅繳納的标準是房屋出售總價的百分之五點五繳納。房屋産權的年限達到五年的,可以免征這一部分的稅收。
3、印花稅。這一部分的繳納是由買賣雙方各自繳納的,繳納的标準一樣,都是房屋總價的0.05%。
4、土地稅。房屋産權年限達到五年的标準的,不交納土地稅。沒有達到标準年限的繳納的标準是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一。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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