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剛過,不知道你的快遞收到沒?最近最為轟動的事件便是歐萊雅差價事件了,李佳琪和薇娅終止為其帶貨,消費者集體投訴!超萬投訴了,歐萊雅在11月18日淩晨發布道歉說明,但是比道歉更重要的是行動。
那麼,這次的退貨投訴事件是否違反廣告法?: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可置否,歐萊雅已觸犯法律紅線,目前受到行業廣泛的關注。
☆截圖來源于瑞旭集團
目前,一系列的化妝品相關法規政策的陸續出台和實施,藥品監管部門對化妝品行業的監管正在逐漸收緊。在化妝品标簽方面,成分标注不實、虛假功效宣稱等是較常見的虛假宣傳行為。《廣告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對規範化妝品标簽标識及宣傳提出明确要求,積極引導行業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瑞旭集團整理了相關的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常見類型
成分标注不實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第一是“概念性添加”。近年來,消費者追求化妝品的“天然”“有機”特性,為迎合消費者需求,一些化妝品生産企業通過在數百公斤的原料中添加幾毫升功效性原料(不标明具體含量),并宣稱化妝品含有某種功效性原料,來吸引消費者購買。但由于化妝品中功效性原料實際含量非常低,并不具備對應功效,因此化妝品企業的這種行為屬于一種“概念性添加”行為。
對此,《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複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在這一規定下,“概念性添加”行為有望得到整治。
第二是通過産品名暗示含有相關成分。化妝品的産品名稱通常應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目前市場上一些化妝品會通過商标名、通用名暗示産品含有某類原料,進而誤導消費者。例如,重慶某化妝品生産企業旗下的“貴婦素顔膏”等多款普通化妝品,從其産品名稱來看,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美白、祛斑等特殊化妝品的功效。
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如果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标名,産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産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确标注産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标名使用。對于通用名來說,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别的詞彙的,應當與産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産品中産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産品功效宣稱相符。上述規定有助于監管部門對通過産品名暗示化妝品含有相關成分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更為精準的打擊。
虛假功效宣稱是化妝品行業的另一個突出問題,主要有3種表現形式:
第一是虛構概念宣稱。例如,使用“量子技術”概念進行化妝品功效宣稱。目前,量子技術還難以普遍應用于民用領域,如果化妝品在标簽中宣稱産品利用“量子技術”具備多項神奇功效,就屬于一種虛構概念宣稱。《辦法》禁止“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第二是宣稱具有醫療效果。《辦法》嚴格禁止各類明示或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的标注行為。首先,化妝品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稱具有醫療效果;其次,化妝品不得在标簽中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也不得利用商标、圖案、字體顔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号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最後,化妝品不得利用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聘任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推薦,如以“XX醫生”“XX護士”等命名的化妝品,以“藥妝”“醫學護膚品”等進行标注的化妝品或宣稱具有“祛疤”“抗菌”“消炎”等功效的化妝品,違規風險較高。
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化妝品以“Dr.”或“Doctor”命名,而“Doctor”一詞有“醫生”“博士”雙重含義,這種命名方式容易讓消費者産生誤解。《辦法》第九條規定,産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标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号等的,應當在産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因此,《辦法》實施後,這類化妝品必須在包裝上向消費者說明産品名稱中的“Doctor”的具體含義。
第三是普通化妝品宣稱特殊化妝品功效。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根據《條例》規定,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辦法》禁止“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确認的标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因此,普通化妝品在标簽中标注“美白”“淡斑”“防曬”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屬于虛假功效宣稱行為。
法律責任界定清晰
《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化妝品标簽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化妝品企業對産品成分标注不實或者進行虛假功效宣稱,則根據《條例》規定,将會被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化妝品以及專門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等。
除标簽外,化妝品企業還可能通過網站、印刷品廣告等進行虛假宣傳。關于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内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關于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此外,因虛假宣傳構成欺詐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近日,某知名化妝品公司天貓商城官方旗艦店銷售某面部精華液的頁面中,宣稱“4weeks改善痘印”等功效,但無法提供相關依據。該行為被認定為構成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40萬元,并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執法實踐中,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競合,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而言,具有選擇執法的裁量權。
綜上所述,化妝品企業應學深悟透新的法律法規要求,并開展自查和整頓,盡快更正不規範的宣傳行為,提高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能力,維護企業信譽和品牌形象。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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