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畢業資格由各縣、市、區教育局認定。學生畢業資格應包括:綜合素質評定合格;全省統一考試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與健康10科成績等級均達C級以上;統一考查成績合格;學校考查成績合格。達不到畢業成績要求的,可由學校組織補考一次,其成績僅作畢業資格認定。對于确有特長的學生,可适當放寬學科成績方面的要求。學校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發給初中畢業證書;對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發給初中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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