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後,由于各種原因,贈與人如果反悔了,不願意再将房屋送給受贈人,法律上是允許的,但也需要分情況讨論。
如果贈與人反悔的時候,房子還沒有過戶給對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在贈與物實際轉移給受贈人前”,這時候贈與人是有權撤銷贈與的。所謂的實際轉移前,就是指房屋還沒辦理相關過戶,即是說還沒去房管局變更登記。隻要贈與财産實際轉移前,贈與人都可反悔。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經公證或具有扶貧、救災等公益、道德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
第二種情況是房子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那就隻有當受贈人出現以下情形時,贈與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