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受理時間,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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