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車輛,可以退保: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
(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車籍所在地按地市級行政區劃劃分);
(六)新車因質量問題被銷售商收回或因相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規定交管部門不予上戶的。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7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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