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多種繼承方式的并存使當事人之間矛盾複雜化。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最為優先适用,其次為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為法定繼承。在三種繼承方式中,如果多種繼承方式并存,在彼此之間沒有沖突的情況下,遺産分别按照各自的方式進行繼承,一旦兩兩之間甚至三者之間發生沖突,那麼在沖突的遺産範圍内,需要按照上述适用順序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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