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招标的交易申請制度如下:
1、招投人必須向公司招投标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發布招标公告;
2、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均須形成書面材料,在充分考慮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反複論證可行性後,提交公司領導讨論決定;
3、政府代建工程建設和集體資産處置項目須經招投标領導小組或公司領導層讨論通過方可實施,重大項目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讨論決定。
國有企業招标的中标公示制度如下:
1、公司範圍内所有公開交易的項目,無論采用何種中标方式,均必須實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項目名稱、開标時間、中标候選人、負責受理投訴的單位等;
3、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設置專門欄目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從公示之日起計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來信、來訪等形式,向投訴受理單位反映公示對象存在的問題,維護招投标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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