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
2、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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