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法院一定判決婚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中根本沒有與之相關的規定,把起訴的次數作為判決離婚的裁判标準。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起訴一次法院就判決離婚,也有可能起訴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法院都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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