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丢失了,依據複印件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但是無法核對原件的複印件,是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也就是說在對方不認可合同複印件真實性的情況下,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來佐證。比如說發貨的物流單、對方簽字确認的送貨單、支付貨款的銀行轉賬記錄、出具的收款收據、雙方簽字蓋章确認的對賬單以及相應的錄音證據等。總之,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所有證據都可以用來與合同複印件相互佐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内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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