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第52條規定,招标人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内,招标人應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
各類招标項目關于投标保證金的退還規定略有差異。①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第52條規定,招标人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内,應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還投标保證金。
②對于機電産品國際招标項目,《機電産品采購國際競争性招标文件》中規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将盡速并不晚于按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有效期滿後30日原額退還投标人。中标的投标保證金,在中标人招标文件規定簽訂合同,按招标文件規定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并按招标文件規定交納了招标服務費後予以退還。
③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招标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标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内退還未中标供應商的投标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内退還中标供應商的投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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