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清單的官方名稱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最早出現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二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僞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财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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