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他人财務的有關規定是: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财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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