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所承擔的更多是道義上的責任,屬道德規範調整的範疇,女方在戀愛期間懷孕,是原、被告的戀愛觀偏差所緻,并非任何一方的單方責任。雙方無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備我國計劃生育法規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條件,女方依法終止妊娠,是其義務。但是,對女方終止妊娠所需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費,男方應适當予以幫助和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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