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确約定的話,房産證上隻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但是可以在一個人的名字後面标注“單獨所有”,标注了“單獨所有”的房産,是該方獨有。另外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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