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産出資和他人經營合夥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離婚時可對合夥财産進行評估,确定合夥财産中夫妻共同财産的份額。
對該共同财産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夥。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緻,将其合夥企業中的财産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别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财産進行分割;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财産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财産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财産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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